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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評委員會議組織章程

健行科技大學商管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健行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設立商管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議以院長、各系主管為當然委員,並由各系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推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各一人,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選任委員在其任職期間,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得由候補委員遞補。

第三條  本會以院長為主任委員,開會時擔任主席,如因事未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委員代理之。

第四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院關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延長服務等事項單行規章。

二、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三、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升等等事項。

四、評審有關本院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五、關於本院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

第五條  除與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有關審議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並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外;其他審議事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並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遇有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提本會評審事項時,應行廻避。委員如有需廻避事項,決議計數時,廻避之委員不予計列。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時,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委員不得參與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之審議,若因上述情況致審議委員人數不足時,該次教師升等之審議得由本會推選符合規定之人員,經校長核備後審議之。                                                                 

第十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以校教評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規為準。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審查通過,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