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次:
6209
商管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健行科技大學商管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院教評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名稱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 8月24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名稱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 8月24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第1條 健行科技大學商管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升等作業,特依健行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健行科技大學教師申請升等著作外審要點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訂定本院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院專任教師符合本校升等辦法所訂條件,且送審前三年之教師評鑑成績須有三年考核,考核成績不得丙等,且服務績效需達最低標準,並符合本校教師職等編額及專任升等要件(如附件);其著作方向或修習之學位須與其教學或本校學術發展相關,始可申請升等審查。
第3條 本院各系、所教師擬提出升等申請者,需先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將升等相關資料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
第4條 本院教師升等之審查項目為教學、輔導與服務、專門著作等三項,各項審查項目的評分表以及評審內容,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評審相關表格之格式辦理。
第5條 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得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
一、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相關附表。
三、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相關附表。
第6條 送審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本院應辦理著作外審。外審作業悉依本校教師申請升等著作外審作業要點辦理之。送審副教授級(含)以下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技術報告及教學實務,經送校外三位學者專家審查,二位審查未達七十分者,或三位委員成績加總平均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通過。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升等事宜,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升等,始得通過。
第7條 申請人未獲通過時,院教評會應於評審後一週內將結果通知本人;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覆。
第8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健行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
第2條 本院專任教師符合本校升等辦法所訂條件,且送審前三年之教師評鑑成績須有三年考核,考核成績不得丙等,且服務績效需達最低標準,並符合本校教師職等編額及專任升等要件(如附件);其著作方向或修習之學位須與其教學或本校學術發展相關,始可申請升等審查。
第3條 本院各系、所教師擬提出升等申請者,需先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將升等相關資料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
第4條 本院教師升等之審查項目為教學、輔導與服務、專門著作等三項,各項審查項目的評分表以及評審內容,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評審相關表格之格式辦理。
第5條 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得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
一、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相關附表。
三、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相關附表。
第6條 送審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本院應辦理著作外審。外審作業悉依本校教師申請升等著作外審作業要點辦理之。送審副教授級(含)以下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技術報告及教學實務,經送校外三位學者專家審查,二位審查未達七十分者,或三位委員成績加總平均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通過。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升等事宜,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升等,始得通過。
第7條 申請人未獲通過時,院教評會應於評審後一週內將結果通知本人;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覆。
第8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健行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